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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」規定

即日起依據「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」規定:人民陳情以言詞為之者,受理機關應做成紀錄,載明陳情內容、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,並向陳情人朗讀後,方據以受理;相關資料將提供承辦單位參考辦理,如未提供上述資料將不予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