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依據「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」規定:人民陳情以書面為之者,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,應載明具體陳情內容、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。如未提供上述資料將不予處理,本資料將提供承辦人參考辦理。
  2. 本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。
性別
如您欲檢舉交通違規,此欄位為必填,請填寫正確身分證字號,如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,本案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規定不予舉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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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分檢舉類型案件因相關法規要求須提供身分證字號,故建議進行違規檢舉類型案件時,於本項目選取「是」,以避免無法做後續處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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